(2015)东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黄祖峰与苏甲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峰,苏甲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黄祖峰,经商。被执行人苏甲弟,经商。申请执行人黄祖峰与被执行人苏甲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甲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祖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苏甲弟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