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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新执字第0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丹,刘曼,刘权与陈继荣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刘曼,刘权,陈继荣,马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080-3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继荣,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水福,男,汉族,系被执行人陈继荣的丈夫。刘丹,刘曼,刘权与陈继荣借款合同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3587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陈继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曼、刘丹、刘权支付案件款35000元,一审诉讼费87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25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陈继荣之夫马水福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2015年9月28日本院召开执行听证会,依法裁定追加第三人马水福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1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马水福的银行存款26300元依法扣划,对被执行人陈继荣的银行存款3584元依法扣划,合计29884元。其中29534元由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35000元中29534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