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贺某某、贺某甲与被执行人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尤某某,执行人贺某某,执行人贺某甲,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237号申请人执行人尤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执行人贺某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尤某某、贺某某、贺某甲与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尤某某、贺某某、贺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16156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县内无任何办公地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尤某某、贺某某、贺某甲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紫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