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艾光弟与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光弟,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艾光弟。被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郢都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曹德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艾光弟水泥款及运费113500元,但被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41073元(含案件诉讼费1285元、执行费16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