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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邹治法与张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治法,张守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90号原告:邹治法,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守田,居民。原告邹治法与被告张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治法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守田名下的鲁L挂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守田名下的鲁L挂车一辆,保全价值64730.5元,查封期间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毁坏、赠予、抵押、典当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