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邹治法与张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治法,张守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90号原告:邹治法,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守田,居民。原告邹治法与被告张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治法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守田名下的鲁L挂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守田名下的鲁L挂车一辆,保全价值64730.5元,查封期间为两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毁坏、赠予、抵押、典当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