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云芳与戴晓龙、何玉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云芳,戴晓龙,何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申请执行人周云芳。被执行人戴晓龙。被执行人何玉卿。本院在执行周云芳与戴晓龙、何玉卿(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鑫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