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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云芳与戴晓龙、何玉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云芳,戴晓龙,何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申请执行人周云芳。被执行人戴晓龙。被执行人何玉卿。本院在执行周云芳与戴晓龙、何玉卿(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鑫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