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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贞孝申请执行张浩、张文亮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贞孝,张浩,张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赵贞孝,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教师,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浩、张文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