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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俊华与关纳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华,关纳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665号原告赵俊华,现住依兰县。被告关纳新,现住依兰县。原告赵俊华与被告关纳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俊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俊华负担。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