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执民字第3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苏光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龙,苏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625-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龙,无业。被执行人苏光兵,无业。申请执行人陈小龙与被执行人苏光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9月26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533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7元、申请执行费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12月间,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向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有坐落于玉城街道县前村康育路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玉房权证玉环县字第××号),但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于珠港镇县前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玉集用﹤2007﹥第××号),且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担保主债权600000元),已被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台玉执民字第3625号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对此财产进行处分。2015年11月29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间,本院通过玉环电视台等媒体对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并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到期未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债务,现有财产暂不适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审 判 员  林新艇代理审判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绍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