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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调确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陈华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陈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调确字第26号申请人: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33号13层。法定代表人:杨威山。委托代理人:金娜,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陈华君。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华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丁秀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华君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4日经平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华君签订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49号光大·汇银大厦幢41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陈华君承担违约金3222元;三、申请人平湖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底前退回申请人陈华君购房款共计26778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