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伟民与曹国阳、倪莎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民,曹国阳,倪莎芬,曹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629号原告:胡伟民。被告:曹国阳。被告:倪莎芬。被告:曹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民与被告曹国阳、倪莎芬、曹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民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