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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娇与王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娇,王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300号申���执行人孙娇,女,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西闫童村。被执行人王昭,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满城县于家庄乡郭村。本院在执行孙娇与王昭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