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俊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424号申请执行人郭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被执行人张燕,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郭俊申请执行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