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党金凤与步延峰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金凤,步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55号原告党金凤。委托代理人张同赞,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步延峰。原告党金风诉被告步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金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同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步延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交往中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分四次向我借款20万元,被告按当时承诺的月息2分付给我四个月利息,此后就不照头了。2015年3月22日,经多方寻找找到被告,我们一块到孟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将他一辆汽车以20000元抵押给我,余款18万元给我出具了借条,因涉及到利息问题,被告将借条时间写成了2014年10月8日。由于被告的汽车是分期付款,后来被告未按期付款,车辆被销售公司强行开走了。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步延峰多次向原告党金风借款,后在催要借款过程中,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被告步延峰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2日,孟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对双方因肢体冲突引发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调解过程中,被告步延峰向原告党金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党金风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步延峰2014年10月8日”,并向党金风写出还款保证一份。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讨要借款无果,无奈诉于我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180000元被告步延峰应���归还原告党金风。利息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原告要求被告按本金200000元,月息2分支付借款本息,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步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党金风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80000元从2015年9月9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驳回原告党金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