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市花桥镇魅丽花都餐饮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市花桥镇魅丽花都餐饮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花桥镇魅丽花都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号****室。经营者许力。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魅丽花都餐饮娱乐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鸣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