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尤建有采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尤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汉族,生于1953年6月15日,住南召县城关镇李青街**号,身份证号码为:4129211953********。委托代理人卢立根,男,汉族,生于1944年1月15日,住南召县城关镇李青街**号,系李玉兰之夫,身份证号码为:4129211944********。被执行人尤建有,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7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村下仓房组*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尤建有采矿权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玉兰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李玉兰与生效法律文书所列权利人身份不符,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