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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深圳市康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鸿澍。委托代理人周青峰,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法定代表人刘振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在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92891元,或价值人民币192891元的其他财产,并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289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