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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晏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晏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晓龙、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晏某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