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18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游建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游建国,韩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89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118号。诉讼代表人汪维明,行长。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徐利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游建国,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韩世平,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一批办公用品,丁君辉(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7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一批办公用品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丁君辉(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杭州新安镁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一批办公用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丁君辉(公民身份号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翀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