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程春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春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99号罪犯程春泉(累犯),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鄂浠水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春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财)。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晓睦、汪莉,黄石监狱管教民警雷艳,以及罪犯程春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程春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共获得监狱2014年2季度记功、2014年3季度表扬、2014年4季度表扬、2015年1季度表扬、2015年2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黄石监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春泉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4次表扬、1次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另查明,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程春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减刑时应适用2012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春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少婷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