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程玉海与滕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海,滕术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439号原告程玉海,男。委托代理人于景诚,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术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海诉被告滕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海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