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8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程玉海与滕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海,滕术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439号原告程玉海,男。委托代理人于景诚,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术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海诉被告滕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海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