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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雨果与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雨果,李伟,张克勤,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44号原告:许雨果,男,1980年7月18号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李伟,男,1971年5月25号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克勤,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王彪,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许雨果与被告李伟、张克勤、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雨果的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张克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伟、王彪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雨果诉称:被告李伟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约定两个月还清,如不还按银行利息3倍计算,让被告张克勤、王彪担保。后���告催要未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李伟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按月利率3.6%,从借款之日起算至2015年10月20日),合计12000元;被告张克勤、王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许雨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伟借原告款及被告张克勤、王彪的事实。被告李伟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张克勤辩称:我给李伟向原告借款担保是事实,当时担保没人说利息,我不应该担保利息。被告张克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王彪辩称:我和原告不认识,张克勤是我姑夫,张张克勤说李伟用点钱,让我去做的担保手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李伟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许雨果借款105000元,约定两个月还清,如不还按银行利息3倍计算,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克勤、王彪为被告李伟向原告许雨果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名,承诺:愿意承担后果。逾期被告拖欠不还,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李伟向原告许雨果借款,有原告和被告张克勤、王彪的陈述及被告李伟出具的借条在卷,原告和被告李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逾期被告李伟拖欠不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克勤、王彪为被告李伟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未尽到保证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按月利率3.6%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双方约定两个月不还款按银行利息3倍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的3倍计算利息,到2015年10月20日,本案被告李伟应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为:105000元×1.4%×7个月=10290元。被告张克勤辩称,担保时没有说利息,本人不应该承担利息。因被告张克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雨果借款本金105000元,支付利息10290元(按月利率1.4%,从2015年3月20日算至2015年10月20日),合计115290元。被告张克勤、王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许雨果负担53元,被告李伟、张克勤、王彪负担1297元,本院减收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楠(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44号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