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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金戈炜业(江苏)壁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金戈炜业(江苏)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82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红宝,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戈炜业(江苏)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戈炜业(江苏)壁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58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