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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惠玲、何必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惠玲,何必,吴孝武,杜爱珍,吴滇胜,卢莹莹,李国耀,蒋俊萍,卢希明,许飞姣,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447号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惠玲。被告:何必。被告:吴孝武。被告:杜爱珍。被告:吴滇胜。被告:卢莹莹。被告:李国耀。被告:蒋俊萍。被告:卢希明。被告:许飞姣。被告: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5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卢希明。被告: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东针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孝武。被告: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北新区长松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玲、何必、吴孝武、杜���珍、吴滇胜、卢莹莹、李国耀、蒋俊萍、卢希明、许飞姣、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吴惠玲、何必、吴孝武、杜爱珍、吴滇胜、卢莹莹、李国耀、蒋俊萍、卢希明、许飞姣、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红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惠玲、何必、吴孝武、杜爱珍、吴滇胜、卢莹莹、李国耀、蒋俊萍、卢希明、许飞姣、东阳市红海置业有限公司、东阳市��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多儿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杜潇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诗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