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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祥龙。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姣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