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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与泉州福邦轻工有限公司、张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泉州福邦轻工有限公司,张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通港路中段玉都阳光牡丹阁1#楼1-3、5-8店面,组织机构代码05841233-1。代表人康银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福邦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066119-8。法定代表人张志雄,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志雄,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福邦轻工有限公司、张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一抵押物正在拍卖尚待变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