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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世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岳仲亿、王福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世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岳仲亿,王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04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成都世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敏。被执行人岳仲亿。被执行人王福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世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岳仲亿、王福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世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黄天坝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5713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