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承德鑫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鑫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鑫润商贸有限公司,承德鑫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鑫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慧玲,经理。被执行人承德鑫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鑫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鑫利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徐宝生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