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月与被执行人赵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月,赵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任月,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赵秀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申请执行人任月与被执行人赵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秀贤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铁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