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指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汤原县种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种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指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公司职员。被��行人汤原县种畜场,住所地汤原县。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信息公司)与被告汤原县种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佳法执监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依据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郊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汤原县种畜场应给付原告速达信息公司借款本金8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向被执行人汤原县种畜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汤原县种畜场的固定资产、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速达信息公司明确表示对所调查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指字第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武审 判 员 倪秋华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周佳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