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山市正全商贸有限公司与恒达煤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正全商贸有限公司,恒达煤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正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新城道142号。法定代表人:霍庆泰,经理。被执行人:恒达煤场,住所地元宝山区平庄镇山前村。负责人:鲍红军。本院在执行唐山市正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恒达煤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