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7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明军与赵明、陈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军,赵明,陈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53-7号申请人陈明军,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赵明,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现羁押于安徽省九成监狱。被执行人陈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陈明军与赵明和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明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