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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2028号原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蒲玉山,该公司职工。被告: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庆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安徽玉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