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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诉被告梁冰、齐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梁冰,齐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36号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住所地昌图县宝力镇街内。经营者:李莉,系该商店经理。被告:梁冰,男,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齐娜,女,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诉被告梁冰、齐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于2015年11月28日以已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