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诉被告梁冰、齐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梁冰,齐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宝民小字第00036号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住所地昌图县宝力镇街内。经营者:李莉,系该商店经理。被告:梁冰,男,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齐娜,女,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诉被告梁冰、齐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于2015年11月28日以已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昌图县宝力镇昌盛建材装璜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