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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广志、徐达才、张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冯广志,徐达才,张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贵春,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冯广志,男,汉族,1965年7月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徐达才,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张桂琴,女,汉族,1957年4月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广志、徐达才、张桂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