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顾艳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伟,顾艳红,周娜娜,单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6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伟,个体户。被执行人顾艳红,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娜娜,个体户。被执行人单学东,生,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农商行)诉被执行人周伟、顾艳红、周娜娜、单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法院于作出(2015)射商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伟、顾艳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承担利息11126.88元,合计311126.88元;并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另行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顾正涛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正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