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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军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二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未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凯峰独任审判,书记员许洁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岳阳火车站附近洞庭华雅宾馆保安亭,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黑色绿源牌电动摩托车撬开并盗走。当日19时许,被害人方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用手机GPS定位跟踪寻找,在岳阳市第四中学后门T字路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报警。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74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亦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筹集毒资购买毒品吸食,在岳阳市泰和商城购买作案工具螺丝刀、裁纸刀后,沿岳阳楼区站前东路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至火车站附近的洞庭华雅酒店门前保安岗亭。被告人李某某发现被害人方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4074元的黑色绿源牌64V型电动摩托车停放在保安岗亭旁后,见该摩托车既未上锁,又无防盗报警装置,便用双手抓住该摩托车方向柄用力将方向锁摇开,然后将摩托车推行至洞庭大厦旁的立交桥下,用螺丝刀撬开摩托车电源盖板,采用将电源线与点火开关线直接相连的方式启动电动摩托车,然后驾车至岳阳市第四中学后门T型路口处。与此同时,被害人方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用手机GPS定位跟踪寻找至T型路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盗窃现场、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岳楼价认鉴字(2015)39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凯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洁红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