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功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00元,由原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高以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先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