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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志权与范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权,范志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周志权。委托代理人卞永珍,系其配偶。委托代理人倪宇虹,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志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权诉被告范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志权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志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保全申请费2090元,合计5095元,由周志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人民陪审员 严露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