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子伟与福建源鑫洋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伟,福建源鑫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555号原告李子伟,男,1980年2月21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源鑫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丽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嘉东,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必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子伟诉被告福建源鑫洋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宣判之前,原告李子伟以本案证据不足,原告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子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华望人民陪审员 李建棠人民陪审员 洪添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