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丽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丽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村宾馆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8489723-3。法定代表人黄江,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文,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丽玉,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郭兆山,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棱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