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宗,张秀英,孙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宗,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立敏,女,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讷河市.关于刘庆宗、张秀英与孙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商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此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和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讷民商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