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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玉峰与邴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峰,邴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马玉峰,男。被告:邴长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峰与被告邴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峰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玉峰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