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玉峰与邴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峰,邴长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马玉峰,男。被告:邴长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峰与被告邴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峰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玉峰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