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79-1号原告武汉市强源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张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聪,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蒙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声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强源能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强源能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强源能燃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强源能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177元,由原告武汉市强源能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友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西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