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92号被执行人张丽娜被执行人孟亚欧被执行人么占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娜、孟亚欧、么占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丽娜、孟亚欧、么占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丽娜、孟亚欧、么占民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23.184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23.184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