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王青梅,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秋平,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青梅与被执行人王秋平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秋平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秋平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秋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超
审判员 裴 铁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