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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2261号

段红义与陈友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红义,陈友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261号申请人段红义,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友庆,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红义与被执行人陈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宝玉明

审判员  宝银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