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被执行人张家口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23号。本院依据(2014)东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河北融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宝龙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金额较大,现由有关部门统一协调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军
审判员 赵洪瑞
审判员 张万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桂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