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执字第590-1号

杨珊珊与曾迎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珊珊,曾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杨珊珊,女,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曾迎春,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珊珊与被执行人曾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迎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迎春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曾迎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超

审判员 裴 铁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