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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945号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棠树支行与胡道春、吴自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棠树支行,胡道春,吴自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9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棠树支行,住址安徽省舒城县。

负责人:吕坤,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道春。

被执行人:吴自献。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胡道春、吴自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现申请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道春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飞霞商都南一幢一至二层8、9号(登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晚舒字第0XXXX8)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道春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飞霞商都南一幢一至二层8、9号房产(登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晚舒字第0XXXX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远俊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李书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光娅 关注公众号“”